“官赖”需及时根治,避免金融动荡
2014-08-07 09:13:17   |   来源:中国东北网

  光明网评论员:广西、广东、山东等地方政府因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举债,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为民营工程企业,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

  近年,地方债负面效应呈现扩大化趋势。据国家审计署公布,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和担保责任的债务规模为人民币20.69万亿元,与2010年底的10.7万亿元相比,增加了93%。其中,平台贷款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中占比40%左右。无论是民营企业主还是融资平台,成为“政府债主”,大抵是对政府信用和财政资金有信心,但“新官不理旧债”、“躲猫猫”等“官赖”行为不但让政府信用破产,也直接导致工程方破产、融资方坏账。

  2013年7月底,在美国城市底特律申请破产后不久,国务院作出了全面摸底地方债务的部署,国家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从2011年年初审计署启动对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性债务全面审计以来,每一次起底地方债,其结果都令人一声长叹:除219.57%这样直观的债务率数据以外,借新还旧、变相举债、逾期不还、转移债务等突出问题沉疴遍地。

  从2010年起开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整顿以及对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约束,“土地”和“融资平台”这两大“法宝”不同程度地被迫收缴,大量地方政府公共项目开始被资金锁喉。资金链的断裂直接导致了各地“僵尸”项目的出现,建而不设、开而不发。实践证明,地方政府决不能算得上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业已公司化了的地方政府其信用应当以市场规则实行“兑现”,才具备进入市场游戏的资格,但某些地方政府的花钱习惯使得这种资格大打折扣:财政预算的随意性、决算超预算的高弹性,以及多口径的糊涂账、不透明的过度负债账、虚高的资产评估等,背后的融资操作手法已经破坏了对主体有一定保护功能的市场规则,也透支了政府融资能力。

  地方债是一把双刃剑,但“官赖”则触及法律问题。容许“官赖”存在的除了政绩冲动、人事推责,政法不分也是重要原因。政府举债不还,债权方追讨无门,有的即使打赢官司,但政府部门规避履行,法律部门执法不力,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大面积违约的开始,更是对法制的挑战与破坏。

  根除“官赖”,必须提高执法力度,对政府举债程序规范、对盲目举债严厉追责。同时,以税制和财政制度改革督促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开化、透明化,国家财政分配公开化、透明化。此外,地方政府控股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掌握着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公共企业的“生杀大权”,因而也不乏变相举债的渠道,因此,金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同样紧迫。防控地方债风险,根除“官赖”乱象,不仅要事后追责,更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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