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个体经营者张永贵反映称:“在2008年黑龙江省绥北高速公路19段征地过程中,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涉嫌偷换上报主体,将‘张永贵鱼池’上报为‘新华村鱼池’,致使‘张永贵鱼池’2300多万元的补偿款被北林区政府领取。”
7年来,张永贵不间断的上访投诉,但是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北林区政府一直拒绝拿出“绥北高速公路19段征地方案”中关于“新华村鱼池”的补偿明细表。记者多方查找,相关部门也是拒绝公开补偿明细。
按理说,涉及补偿金额的征地补偿报表也不是什么机密,为什么被征迁人苦苦追查了7年,却连自己应该拿到多少补偿款、上级拨付多少补偿款这么简单的数字都查不到?相关部门为什么不能公开相关资料,难道真的有见不得阳光东西被掖着藏着?近日,记者在绥化市进行了深入采访。
图:征地现场及高速公路擅自开口
偷梁换柱鱼塘变成水田
1988年,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水产局下岗职工张永贵、徐桂霞夫妻二人,响应政府号召来到北林区新华乡新华村11号草甸子开垦废弃荒地、建设养鱼场,还领取了渔业执照成为了个体工商户。
20年间,张永贵、徐桂霞夫妻不断加大投入,建设了道路、房屋、育苗池等基础设施,深挖、改建了鱼塘,建设了鱼种繁殖基地、道路、排水、生活设施,还投资回填土地改造出了稻田30亩。
2008年绥北高速公路建设贯穿张永贵渔场中四个孵化池,征用了张永贵渔场大约100亩的土地。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现场勘察、丈量,上报了征地补偿项目。直到黑龙江省交通厅下拨鱼池补偿款后,张永贵才知道有关部门偷换了鱼池的赔偿主体,把上报给省交通运输厅“张永贵鱼池”变成了“新华村鱼池”,还把鱼池变成了“旱田”。在补偿时,“张永贵鱼池”又再次变性为“水田”,并按“水田”标准来赔偿。事实上,绥北高速公路占用的是孵化鱼池,被征占前孵化鱼池正在孵化鱼花,部分孵化鱼池也可以复用,在孵化鱼花后,还可以种水稻。
北林区偷换概念,使原本经济价值很高的鱼池变成了“水田”,政府给张永贵的补偿价格是土地5元每平米,地上附着物池埂子3元每立方米。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将“新华村鱼池”按照“稻田”的补偿标准补偿给张永贵。张永贵合法经营的鱼池为“地上附着物”,理应归张永贵所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第九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应当按照城镇拆迁办法给予补偿”。
但是北林区给张永贵的补偿并没有参照这一标准,所执行的补偿价格与黑龙江省公布的片区价相去甚远。张永贵建设的房屋也被作价3.5万元拆除;200米的砂石道路没给补偿,其经营性损失也未得到补偿。
拒绝占补公开遭质疑
北林区只答应给张永贵鱼塘14万元的补偿,远远不够弥补张永贵当初整理土地、改造鱼塘的损失。张永贵私有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因而拒绝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拒绝接受廉价补偿。
2009年6月30日,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北林区政府、北林区公安局有关人员,在时任新华乡党委书记焉德飞带领下,在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征占了张永贵鱼池,还把张永贵拘留了10天。
张永贵说:“我通过有关渠道获知,鱼池被偷换赔偿主体后,有关部门以新华村鱼池的名义获得了4600万元的补偿款,而这笔资金被北林区政府领取后去向不明。”
张永贵夫妇多次要求北林区政府、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涉及该地块的征占补偿明细账和审批报表明细,至今无果。
绥北高速建设指挥部答复张永贵、徐贵霞夫妇:“征地拆迁相关问题应由绥化市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北林区解决。”
绥化市交通局也函告张永贵、徐贵霞夫妇,责任主体是北林区政府,市交通局不负责具体征地事宜。
2012年4月26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答复张永贵、徐贵霞夫妇:“绥北高速实行双业主制,具体补偿明细地方政府尚未移交给绥北指挥部,如需查阅具体补偿明细,还需向绥化市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信息。”
2014年12月31日,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绥北高速新华村段共征收5.7851公顷(记者调查发现,仅张永贵鱼池就征被用了6公顷),补偿金额202万元,事实上并没有徐贵霞所说的给其鱼池补偿国家下拨的征地补偿款是2300万元。绥北高速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都是北林区政府落实的补偿,徐贵霞出示的鱼池(8晌)征用报批表,在上报省厅的卷宗中,没有单独的个人补偿明细,更没有单独的鱼池征用报批表。所有征地文件和补偿金额均已向徐贵霞公开查阅。”
涉及张永贵鱼池的补偿具体数额肯定是存在的,大家都说没有,到底在哪个部门呢?
北林区交通局一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北林区政府和绥化市国土局都有,我们交通局不负责具体的征地拆迁。”
黑龙江省交通厅一位同志告诉记者:“总的补偿金额是有的,但是我们不掌握具体的补偿数额,因为征地补偿是由地方政府实施的。徐贵霞多次上访,我们都给解答过了,要找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和北林区政府,他们知道张永贵鱼池的具体的补偿数字。”
记者要求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信息被拒绝。
记者在北林区政府采访了相关领导,但是北林区政府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开补偿明细信息。
新华乡政府答复:“张永贵被征占的土地按承包年限每晌6000元,共13万元;地上附作物的补偿金额按每立方3元补偿,共9018元,两项合计14.16万元。该补偿款项已拨付至‘你所承包资源的新华村’,如对个人应得补偿存有异议,应于新华村委会交涉。”
其经营性损失,相关部门均未提及。
张永贵、徐贵霞夫妇经过7年上访,绥化市人民政府市长、书记批示过,但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向他们公开过“绥北高速公路19段征地方案”中关于“新华村鱼池”的明细表。
高速公路私自开口致三人死亡
绥北高速公路早已通车,张永贵至今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其经营的渔业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高速公路斜穿张永贵鱼塘而过,被一隔两开,无法连片经营,剩下的鱼池无法排水,车辆通过形成的巨大噪音也导致了鱼苗受惊而死。
因为这次征迁,导致鱼池报废、其鱼塘全部停产,张永贵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交通道路和排水线被切断,绥北高速公路指挥部在张永贵鱼池旁的高速公路上留下了通行路口,让张永贵从这个路口穿过进行生产,待补偿款到位、达成协议后,再封闭路口。在绥北高速公路通车后的一段时间里,很多车辆通过该路口逃避高速收费,附近的老百姓也从这个路口到通过。这种混乱状况一直延续到该路段接连发生三次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之后。
2014年1月13日,该路口被黑龙江省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组曝光。在张永贵鱼池补偿款没有到位的情况下,绥化市北林区政府迫于压力,这才指派公安强制封闭路口。之后,绥化市北林区政府又欺骗黑龙江电视台,两天后“新闻夜航“栏目组报道称“已经解决该鱼池补偿款问题,路口已经封闭”。
高速公路路口多年不能封闭,吞噬了3条人生命,该事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对于事故责任,相关部门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所有权和经营权被混淆
该宗土地(张永贵鱼池所在处的“十一号地”)还涉及到两个村子之间的争议。这块土地是红星水库1972年取土后废弃的草原地,1988年2月由新华公社土地确权图确权给新华村。在此之前,该地块内没有任何村民进行开发,周边全部是荒草废弃地。但是,红星村在明知道没有该地块合法权属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将该地块承包给了张永贵,当时新华村并不知情。
新华村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就向张永贵提出终止侵权行为。张永贵遂向红星村索要权属证明,由于红星村无法拿出权属证明,张永贵就于1988年和新华村签订了”11号地”承包合同(合同面积6平方公里,2027年到期)。
在绥北高速征地中,红星村四组冒领了新华村的补偿款,新华村对此不满,把北林区政府起诉至法院。
新华村提供的证据显示:北林区法院绥北初字第38号判决、2006年第35号判决、2007年第24号判决及2014年民事庭判决所依据的《1977年新华公社地图》,该图错将新华村的耕地划为红星村所有,与土地所有权事实偏离。北林区人民政府《草原使用权证》证明中也明确:“十一号地”总计为455.9亩,包括“引水上山地”,为新华村所有。但该证据未被采纳,法院一审判该宗土地属红星村所有。
2015年12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行监字第71号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对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再审。
该案争议的是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张永贵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和鱼池的所有权。而法院却拿土地的所有权执行利害关系人张永贵的鱼池所有权和经营权。
徐贵霞告诉记者:“国家的荒地开发政策是谁开发、谁受益,我们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没能获得合理的补偿,更谈不上受益了。北林区一方面为了少给我补偿,把该宗土地千方百计地确定给红星村;另一方面,在我的投诉举报压力下,区政府没办法解释这三千多万元的补偿款为什么还留在政府的账户里这么多年,区政府只能帮助红星村胜诉。我通过多种渠道得到准确信息,我被征占的标的物得到各项补偿两次共计4600多万元,我多次查账一直被拒绝。这更加说明他们心里有鬼,我也坚定了反映到底的信念。”
徐贵霞告诉记者:我们多次要求北林区政府、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涉及该地块的征占补偿明细账和审批报表明细,至今无果。只有该地块的征占补偿明细账公开,事情才会透明。我们的问题可能才会解决。
记者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